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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2025年12月21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海洋牧场建设起步早、基础扎实、规模领先,是经国家批准的首个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省份。近年来,山东围绕海洋牧场绿色发展、深远海养殖、智慧管理等方向先行先试,创新完成沿海六地市海洋牧场协同立法,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71处、占全国38%,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山东模式”,为全国现代化海洋牧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借鉴。
“开展海上牧场立法,有利于系统总结提升现有经验,进一步巩固拓展发展新优势。”11月18日,在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宋文华针对《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发展瓶颈、保障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山东海上牧场建设还存在用地用海保障不足、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明显问题,制约了海上牧场整体效益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地方立法,可依法厘清部门职责、强化资源统筹,为规范促进海上牧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草案)》共24条,不分章节,明确了海上牧场为集人工鱼礁、近海与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于一体的区域性新型渔业模式。同时,确立了发展海上牧场应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创新驱动、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根本原则,为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根本遵循。
关于监督管理体制,《条例(草案)》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部门综合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细化并明确了渔业渔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要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关于规划引领与空间保障,《条例(草案)》规定省级层面编制全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港口航道等规划相衔接,沿海设区的市可因地制宜编制本地规划。在用海用地保障方面,明确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建立海域使用权续期保障和因公共利益收回的补偿机制,稳定经营者的长期预期。
关于建设运营与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要求经营者节约集约用海,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明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确权海域从事采捕等活动,同时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动。强调依法养殖,禁止使用违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励发展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养殖和深远海绿色养殖,并支持开展养殖容量评估,实现科学发展。鼓励发展休闲渔业,并明确有关部门对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支持打造全产业链,培育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业深层次地融合发展。
关于筑牢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明确了海上牧场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海上牧场规划和选址须按规定避开海上交通功能区和通航船舶密集区,依法配备防撞设施设备和专用航标。对海上牧场平台、桁架类网箱等关键装备设施,实行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制度。设定了禁止人员登乘和强制撤离的具体气象海况条件,要求经营者建立人员登离台账,切实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要求经营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海上装备设施须配备环保设施,并对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和整治责任。同时,建立海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监测评估制度。
关于支持保障政策体系,《条例(草案)》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鼓励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建立完整政府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加强气象保障,为海上牧场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和风险保障。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drdfgsc@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1日。